根据嘉政办发[2007]24号文件,关于嘉兴市本级“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即日起开始办理;
截止时间:2007年3月底。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对象
(一)凡具有嘉兴市区常住户口、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时间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已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
2、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
3、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4、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的人员;
5、已办理企业内部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
6、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
7、未按规定申报就业的人员;
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一)申请。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经社区社会事务站核查确认申请人员与用人单位无固定的劳动关系、由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且非闲居在家而是从事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的,社区事务站出具灵活就业证明。
(二)审核。
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同时填写《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
1、社区事务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2、《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4、本人本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和复印件;
5、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被征地农民提供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领取或未领取生活补肋费证明(由街道统一办理);失业人员在本年度灵活就业期间停止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户籍所在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劳动保障机构)开具证明。
(三)公示。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其所在社区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发放。
公示结束后,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地税、工商部门实行会审,进行复查。对经复查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由区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发放。
嘉北街道社会事业所
2007.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