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将进一步放宽,以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遇到拆迁有了具体的操作方案……记者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了解到,2007年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出台。
市房管处房产政策指导科科长董雪明介绍说,与去年相比,今年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个变化是放宽了申购家庭的年收入标准,以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享受到经济适用房。2007年度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购家庭的年度收入(家庭成员工薪或劳务收入扣除养老金、失业金、公积金和税金后)标准为市区2006年度户均收入的80%以下(含),即按市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度市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29元×家庭实际申购人数×80%计算,这一标准与去年相比,提高了1259.2元(不计算家庭实际申购人数)。
增加了对以货币补贴方式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遇到拆迁的具体操作方案,是今年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另一变化。"从去年开始申购家庭可以选择实物购房与货币补贴,而拿了货币补贴的申购家庭在市场上购买房子将来会遇到拆迁,所以今年的实施细则增加了这一内容。"董雪明说。按照规定,拆迁后选择购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如愿意将安置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性质,且购买的安置房符合最新公布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拆迁人应在房屋产权凭证和拆迁协议上注明经济适用房性质,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房标记;不愿将安置房作为经济适用房性质或购买的安置房不符合面积标准的,拆迁人应通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被拆迁人补交原领取的货币补贴金额后,按一般商品房性质办理拆迁安置手续。
对拆迁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通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并在发放拆迁货币补偿款中扣除被拆迁人原领取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金额。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通过市场购买住房,如愿将购买的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房性质,应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在产权登记时由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房标记,在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在取得拆迁货币补偿款后一年内),可重新领取补交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金额,但购买的住房须符合最新公布的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购房面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