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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安委会通报今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18-05-01 07:26:12 来源: 浙江在线 通讯员 冯丁希

  为持续保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高压态势,强化曝光警示教育效果,有力推动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4月27日,嘉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通报了2018年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二批)。

1、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聚丙烯项目(二期)循环水冷却塔安装工程“12∙9”高处坠落事故案。

  2017年12月9日上午,三江化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聚丙烯项目(二期)循环水冷却塔安装工程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8万元。经调查,冷却塔安装现场负责人周芳鹏在未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的搭设防护网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未佩戴安全带的梁中典从事辅助检修通道的护栏焊接作业(悬空作业),且现场监护不力,致使梁中典进入冷却塔检修通道违章进行高处作业,涉嫌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冷却塔安装单位安徽仲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仲琛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未对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的安全教育培训,三级安全教育无考核记录;安排未取得资格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督促员工执行公司制定的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冷却塔安装总承包单位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鸥公司)将冷却塔安装工程分包给安徽仲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对该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与管理不到位,未严格履行与仲琛公司签订的《冷却塔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自该工程开工至事故发生时,从未对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过安全检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18年2月26日,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周芳鹏予以立案侦查。2018年4月24日,嘉兴市安监局依法对仲琛公司、海鸥公司分别作出“罚款25万元和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海盐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2017年12月18日,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对海盐县滨海轩项目一标段工程执法检查时发现,海盐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该公司自2017年11月13日起,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到检查当日,已经完成4#、5#、13#、17#、18#楼的打桩作业、4#楼1层结构施工和5#楼部分1层结构施工,正在实施9#、14#楼打桩作业、4#楼2层结构施工及5#楼部分1层结构和2层结构施工。2018年2月5日,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对海盐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该工程施工合同价款1.3%的罚款,即133.983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福茂塑料金属制品(嘉兴)有限公司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案。

  2017年12月24日,南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在对福茂塑料金属制品(嘉兴)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人杨杰、刘连军在厂区内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上述两人并无相应电焊操作资质。后经调查,该公司主任黄明兴为尽快完成公司订单,在聘用电焊操作人员未核实持有电焊操作证的情况下,指使两人进行电焊作业,在操作过程中上述两人也未在操作台附近放置灭火器等相应防范措施。2018年2月24日,嘉兴市南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黄明兴以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杨杰和刘连军以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分别作出“行政拘留一日”的行政处罚,并对三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劝诫。

4、嘉兴市川华五金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18年2月1日,南湖区安监局对嘉兴市川华五金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2吨左右危险化学品甲醇、液氨储存在厂内,未按规定将甲醇、液氨储存在专用仓库内。2018年3月5日,南湖区安监局依法对嘉兴市川华五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处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海宁市长安镇鸿人五金商店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17年10月12日,海宁市协调办、平安办、反恐办联合督查组在对海宁市长安镇鸿人五金商店进行维稳安保工作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松香水等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对购买人的身份进行登记。10月13日,联合督查组责成海宁市安监局调查处理。10月14日,海宁市安监局执法人员赴该商店调查核实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存放有危险化学品松香水14瓶(500ml/瓶),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12月4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法对该商店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松香水14瓶以及违法所得2150元,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6、嘉善优纳可商场制品有限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问题案。

  2018年1月15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嘉善优纳可商场制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项问题。2018年2月7日,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善优纳可商场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5.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嘉兴市龙腾运输公司未按规定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案。

  2017年11月4日,海盐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嘉兴市龙腾运输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货运公司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但存在未建立相应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替班安全员未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对车辆安全监控不到位(有三辆车未按要求进行停放、未进行24小时GPS监控)、停车场未与其他停车场隔离并进行封闭防护且无明显标志、场地内无环境保护及消防设施设备等问题。2017年11月24日,海盐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嘉兴市龙腾运输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8、海宁市鲲鹏塑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案。

  2018年3月8日,海宁市安监局对海宁市鲲鹏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委托浙江新鸿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评价显示喷漆、调漆等岗位存在苯、甲苯、二甲苯等职业病危害,未对接触上述职业病危害的王某、张某等人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2018年4月9日,海宁市安监局依法对海宁市鲲鹏塑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治理,并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通报指出,以上8起典型案例,严重违反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

  通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主动适应,扎实工作,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依法治安、严管严查的执法意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与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进一步形成安全生产监管高压态势,有力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嘉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编辑: 黄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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