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嘉兴频道 > 各行各业  正文

罚款十万!嘉善警方开出今年首张巨额反恐罚单

2018-05-11 06:54:36 来源: 善警为民微信号

  近日,嘉善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依法对罗星街道辖区内一家屡教不改的宾馆开出一张10万元的巨额罚单。

  这也是今年以来,嘉善警方开具的第一张巨额罚单。

  今年以来,嘉善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社会面治安管控清查整治行动,重点做好旅馆、网吧等场所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4月25日晚,罗星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旅馆业进行“四实”登记检查时,发现某宾馆前台工作人员赵某某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行为。

  而就在一个多月前的3月13日晚,民警在对该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朱某某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警方依法对朱某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当场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宾馆进行整改。

  因该宾馆屡教不改,没有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违反了《反恐怖主义法》,嘉善警方依法对该宾馆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并对前台工作人员赵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接下去,嘉善警方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旅馆业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全县旅馆100%落实“实名、实数、实情、实时”的“四实”登记住宿制度,为全县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安定、平稳、有序的社会环境。

  关于《反恐怖主义法》

  图片来源网络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行政处罚不是最终目的,目的是通过行政执法不断加强和规范行业的日常操作行为。因此,旅馆业、寄递业、危化品等具有实名登记管理要求的经营者,必须自觉落实实名登记制度和其他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不要等收到巨额罚单或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才懊悔不已。


  图片来源网络

  在此,嘉善警方再次提醒旅馆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一定要严格依法落实旅客住宿实名制登记工作,坚守一人一证件原则,仔细核对证件信息,坚决杜绝为了拉客营利而放松警惕的行为。

  图片来源网络

  同时,警方也提醒广大旅客朋友,在宾馆、酒店温馨告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时请予以配合,如确实发生未携带身份证件须办理入住的情况,可联系当地派出所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后,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登记入住。

编辑: 黄娜
友情链接
中国嘉兴 南湖新闻网 秀洲新闻网 平湖网 桐乡新闻网 嘉善新闻网 海盐新闻网 爱海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