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市区某餐饮店存在的餐厨垃圾混投行为立案,并做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这也是嘉兴市范围内办理的首起餐厨垃圾混投案件。
日前,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平湖市区案山路某餐饮店时,发现该餐饮店存在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投现象。只见,店门口的餐厨垃圾桶内各种垃圾夹杂,除了剩余食物、菜叶等厨余垃圾外,还有废弃的饮料瓶、餐巾纸等。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初步询问确认后,当即向该餐饮店负责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然而,几个小时过去,执法人员再次前往检查,该餐饮店的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投现象仍未整改。
因违反《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中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且逾期不改正这一行为,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餐饮店做出了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餐厨垃圾混投行为严查动真格。随后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又先后对两家存在餐厨垃圾混投的商家进行了立案处罚。
处罚不是目的。自《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平湖市对餐厨垃圾混投的商家一直以引导教育为主。虽然整体情况有所改善,但长期习惯难扭转、调查取证难度大等,导致餐厨垃圾混投现象仍时有发生。接下来,平湖将严查垃圾混投行为,促进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有力推进。
【浙江新闻+】《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十三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三)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四)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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