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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中低收入家庭注意!公租房出新规啦

2019-07-30 07:06:55 来源: 平湖发布

  近日,平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平湖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对平湖市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进行了修订,重新起草了《平湖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8月18日将正式实施。

  赶紧来具体了解下修订内容:

  1、扩大公租房保障覆盖面

  将原办法中“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城市居民户口(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条件放宽至各镇,将城镇无房户纳入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且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三年(含)以上。

  2、降低公租房保障准入门槛

  将原办法中收入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含)”调整至100%。

  3、适度调整租赁补贴标准

  将原办法中“符合实物配租资格的第一类保障家庭,如放弃实物配租资格,自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提高至1.6倍。

  4、针对特殊群体实施分类梯度保障

  新增“符合租赁补贴资格的第二、三类保障家庭,如申请家庭成员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4倍发放;如申请家庭成员有退役军人或从事公交驾驶、环卫工作相关证明且从事相关工作满6个月(含)以上的,按租赁补贴标准的1.2倍发放”内容。

  保障家庭分为三类

  根据申请家庭的不同收入层次,公租房划分为以下三类保障家庭:

  (一)第一类保障家庭:有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总工会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第二类保障家庭:无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取得《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未取得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认定,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民政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第三类保障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公租房保障形式分为两种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并以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为主,每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保障形式:第一类保障家庭,经民政局、总工会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平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认定为全国级、省级困难职工家庭之一且无自有住房的当湖街道、钟埭街道、曹桥街道的保障家庭,可享受公租房房源轮候期内实物配租。

  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先申请,先选房”的方法来确定公租房房源安排的先后顺序,对于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残疾证二级(含)以上的,给予优先选房。

  (二)租赁补贴保障形式:除可享受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外,其余保障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各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形式。

  5、实施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政策

  对于承租公租房并缴纳差异化或市场化租金的承租家庭,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减免额度分为70%和50%两个档次,切实减轻承租家庭经济压力。

  (1)对享有优抚待遇的军烈属、获得“见义勇为”称号或残疾证二级(含)以上,凭相关证明材料,可享受租金70%减免。

  (2)承租家庭成员因特殊病种(以市医疗保险规定为准)造成生活困难的,凭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证明,可享受租金50%减免。

  (3)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无子女的承租家庭,凭户籍所在地社区开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可享受租金50%减免。

  6、对公租房定期审核内容进行修订

  进一步明确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定期审核的时限及内容。

  新闻链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 郁馨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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