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联合检查,开出全省首例关于消防备案违法行为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6月6日,桐乡市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在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疑似改变厂房使用性质的违法行为,并立即将有关线索(问题)移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
6月8日,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成联合执法组,前往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单位确实存在丁类车间改丙类仓库使用,且并未重新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行为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二十七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者备案的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规定。
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重新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单位2023年7月8日10时前完成改正,并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此次处罚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办理的工业企业违反《浙江省消防条例》改变使用性质的案件,实现了零的突破,这也是全省第一份此类违法行为的简易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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