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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小区里的流浪猫抓伤,谁该担责?法官这样提醒

2019-12-15 06:19:00 来源: 嘉兴日报

  张女士被小区里的流浪猫抓伤,怒找常去喂猫的王先生索要赔偿,双方为此争吵不休。那么,被流浪猫抓伤,谁该担责呢?近日,秀洲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事情还要从一个月前说起。那天,家住嘉兴市某小区的张先生夫妇两人照常在小区里遛狗,突然一只猫蹿了出来直直地朝张先生家的爱犬扑去,看架势是要展开攻击。为了保护爱犬不被伤害,张女士连忙将狗抱起,不料那只猫紧追不舍扑向了张女士。在躲避的时候,张女士手上多处被猫抓伤。事情发生得太快,张先生反应过来赶紧上前驱逐猫,却也同样被抓伤了。事后,夫妻俩立刻前往医院,并为注射狂犬疫苗花去了1600元的医疗费。

  之后经过了解,张先生夫妇发现那只攻击他们的猫,平时是邻居王先生在喂养的,于是要求王先生对他们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然而王先生却说那是一只流浪猫,自己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并不是猫的主人,他没道理承担赔偿责任。一时之间是非难辨,正要离开时,张先生发现了王先生放置在家门口的猫粮和猫窝,立刻拍下了照片并报了警。

  然而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依旧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实在气不过,张先生向秀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王先生赔偿自己一家医疗费1600元及交通费200元。

  庭审中,承办法官就《侵权责任法》中“流浪动物伤人,应当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原、被告作了解释:在这起案件里,因流浪猫来源不明且流浪时日已久,难以确定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但流浪猫的特性是无主、长期在野外生存,天性决定了其会向有利于其生存的地方聚集,而王先生在自家门口放置食物,在其生活小区的公共环境中形成了一个流浪猫获取食物的固定地点,因流浪动物的不可控制及自然天性,必然会对其居住小区的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故该行为并不能因为投喂者的爱心而免受法律规范的调整。王先生的投喂行为,既不同于对流浪猫的规范救助行为,又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此危险影响与张先生夫妇受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两户邻居达成和解协议,由王先生当场支付张先生夫妇医疗费600元,邻里关系终于恢复如初。

  秀洲法官提醒:饲养动物虽然是出于爱心,但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其他居民的生活;如果经常喂养流浪猫狗,导致流浪猫狗在居民区长期聚集,且没有采取相关措施控制流浪猫狗,使得流浪猫狗给小区的公共环境带来危害或者伤人,喂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 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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