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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行为文明吗?嘉兴已有多位居民因这事被开罚单

2020-03-25 07:23:30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肖未 通讯员 金如丹 江新峰

  “机动车不能进入绿道,请您马上整改,并且我们将对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月22日下午14时,在嘉兴南湖景区壕股塔绿道上,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队南湖景区女子分队巡逻人员发现一辆停放在绿道上的机动车。随后,依照《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巡逻队员对车主进行了罚款惩戒,并引导车主将车停至附近停车场。

  无独有偶。3月18日下午,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队王江泾分队队员在莲泗荡景区绿道巡查时,发现绿道上违规停放了一辆机动车。经询问得知,当事人沈某为了方便自己钓鱼,将车停放在此处。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执法部门开出了首张机动车进入绿道行为的行政处罚单。

  一停一放,行为虽小,彰显的却是大文明。据了解,2020年1月1日起,《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自条例实施以来,嘉兴全市综合执法系统在前期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已先后立案查处14起,其中涉及驾驶机动车进入绿道、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等多种行为。

  因为在小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而被处罚50元,这是海盐市民张女士万万没想到的。1月中旬,海盐县综合执法局会同武原街道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一小区地下车库公共区域堆满了杂物。一问才知,是张女士贪图方便,将家里的杂物堆放在此。海盐县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即对张女士开出了罚单。

  杂物不可乱堆,车亦不能乱停。日前,海宁人民路南关厢和联塘路一小区外的公共停车场里,不少蓝牌燃油机动车被“贴条”了,原因就是占用了公共充电桩停车位。鉴于目前条例知晓率不高,执法人员只对违法停车行为给予人性化温馨提示,但是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4月起将逐步加强执法力度,严格实施处罚。

  文明需要共同守护。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不是目的,接下来,为了让更多的人主动增强文明意识,全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通过严格执法,来倒逼市民素养提升。在强化《条例》宣传的基础上,会进一步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希望广大市民规范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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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

  (五)机动车进入绿道,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进入步行绿道;

  (八)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

  (九)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

  第十二条  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中考、高考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妨碍他人使用机动车公共充电桩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规定,车辆进入绿道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在城市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物品;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在城市绿地内攀爬树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 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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