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嘉兴频道9月29日讯(记者 黄娜)这些天,头盔“火”了。交警已上路严查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罚款,三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这,只是“最热”的一部分,嘉兴“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整治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
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的处罚这些解读你应该知道
9月19日,嘉兴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要对两(三)轮电动车进行严管!
下面是严管意见,可以说是相当严格!
【电动两轮】
一、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首次查获予以警告;再次查获一律罚款;第三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二、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为2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三、未戴安全头盔驾乘两轮电动车,驾乘人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四、驾驶两轮电动车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的,首次查获给予警告,再次查获一律从重处罚。
【电动三轮】
五、驾驶三轮电动车驾乘3人(含)以上的,一律罚款,其中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闯禁、违法载人、闯红灯、逆向行驶或酒后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查获一律罚款,再次查获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六、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三轮电动车实施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参照两轮电动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所称的两(三)轮电动车,为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
对于“史上最严”处罚,你看懂了吗?有必要仔细读读这份解读。
《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文件解读
你关心的问题,贴心的小编已经帮你问了。
为什么要对电动车实施严管措施?
2017年,嘉兴市辖区范围内发生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43868起,伤亡人数11302人,直接财产损失1756余万元,涉及两、三轮电动车死亡占比65%,这些两、三轮电动车经鉴定绝大多数属机动车,其中80%以上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原因是驾乘人员头部缺少有效保护导致受伤造成的。
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嘉兴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嘉兴市公安局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对上路电动车实施严管。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未戴安全头盔驾驶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的,首次查获,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处以警告;
再次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次查获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为啥开电动车一定要戴头盔?
要知道在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中,导致死亡的最重要的伤型是头部伤。据统计,中国每年的死亡交通事故中,有接近半数甚至超过一半的人是二三轮车驾乘人员,而驾乘人员当中,则又有六七成的人是因为没有佩戴安全头盔,导致头部受伤而死亡。由此可见,驾乘二三轮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二三轮车驾乘人员高死亡率的最主要原因。
佩戴头盔有助于减小伤亡率,是减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有效手段,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
一个好的头盔相当于保命符。头盔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死亡率,使车祸对人的伤害减少到最小。不戴头盔头部损伤率是戴头盔的2.5倍,致命伤不戴头盔是戴头盔的1.5倍。
这些电动车的违法行为交警都已上路严查,嘉兴“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将电动车列为重点整治车辆之一,除了不戴头盔外,还严抓哪些违法行为呢?
驾驶电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九条 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道通行:
(一)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道通行;
(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靠近道路右边通行。
驾驶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
驾驶电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驾驶电动车不得违法载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二)不按规定载物的。
驾驶电动车不得闯红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不得驾驶安装遮阳伞等影响交通安全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法律链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八)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
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嘉兴交警已上路严查,开电动车交通违法的,有人被罚抄交规,有人被罚看警示片,整治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
这些人交通违法还要抄送单位
日前,嘉兴召开全市“珍爱生命,铁拳护航”交通安全大会战视频调度会,接下去,嘉兴的整治力度还将进一步加强。
9月中旬,嘉兴印发了《关于强势推进交通安全大会战“17条”刚性措施的通知》。其中就要求,加大对电动车路面检查力度,对查获的电动车违法行为,一律实行现场或集中教育、罚款、扣车、拘留等措施。10月底前,全市电动车驾驶人员戴头盔率不得低于90%。同时,对于没有机非隔离的县乡道路,在事故多发的穿镇、穿村以及非机动车流量大的路段、路口,安装机非隔离设施。
除了电动车,工程车、拖拉机也是整治的重点。10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对不符合安全设施标准的工程运输车(散装水泥车),一律扣车直至整改完毕。
11月1日起,嘉兴将严格落实全市域道路拖拉机限行措施,对外籍拖拉机发现一辆查扣一辆。11月1日起,还将严禁非从事农用物资及农副产品运输拖拉机上路行驶。
另外,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以及公务人员的私家车,存在不礼让斑马线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抄告同级纪委、交通运输部门和所在单位,并在媒体上曝光。
比如,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嘉善要放大招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了交警“处罚”外,还将面临另外一种“处罚”——交通违法行为抄告所属单位!
嘉善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不礼让斑马线行为纳入本单位、本部门的年度公务员、文明员工等次考核。
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分别抄告县纪委、文明办、机关党工委和交通运输部门。
纪委要将抄告信息通报到所属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属于交通违法犯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嘉善县文明办要对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将文明单位员工中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不礼让斑马线行为,作为对文明单位申报、复评的重要依据。
嘉善县机关党工委要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礼让斑马线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纳入“五型机关”考核。
嘉善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车辆不礼让斑马线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用档案,同步采取惩戒措施,并将基本车辆信息提供县公安交管部门。
嘉善县编委办要在保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为县公安交管部门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抄告制度有效实施。
头盔坏了可以换,但生命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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