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浙江在线  >  嘉兴频道 > 县区速递  正文

仅一个多月 海宁这个举报中心已收到36件举报线索

2018-08-16 06:09:00 来源: 浙江在线 记者 沈烨婷 通讯员 黄爱丽 柴天明

  浙江在线-嘉兴频道8月16日讯(记者 沈烨婷 通讯员 黄爱丽 柴天明)企业违法排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这些看似没有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其实都在损害公众利益。

  8月15日上午,海宁市检察院召开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新闻发布会暨公益诉讼检察开放日活动,同时还邀请了海宁市部分机关单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

  “海宁市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自6月29日成立以来,已接收举报线索36件。”海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其宏说,其中公益损害举报线索10件,占27.8%; 诉讼违法控告线索7件,占19.4%。

  36件线索中,举报中心审查后,认为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共计17件,占接收总数的47.2%。随后,移送侦查监督部门3件,移送公诉部门4件,移送民行部门10件,其中,移送民行部的线索数量占移送线索总量的58.8%。

  “以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线索限于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海宁市检察院民行控申检察部主任何萌说,“履行职责”包括履行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职责。实践中,检察人员主要是从刑事案件、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平台,从群众申诉举报发现线索,也有在平时生活中通过多观察、多留心、多走访发现的线索。

  公众如果实名举报,会不会遭遇报复,有不少人存在这样的担忧。“检察院将严格做好保密措施,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控告内容以及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控告材料转给被举报人、被控告人或被举报单位、被控告单位。”沈其宏说,同时,举报中心在线索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情形,如利用举报线索进行敲诈、扣压举报线索或者遗失举报线索、故意泄漏举报事实等违法违纪情形的,将移送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于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我们还将对举报人进行相关奖励。”沈其宏说,举报中心负责对办结的举报线索进行评价。对于举报人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将酌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后,更加注重通过诉前程序发挥作用,一年来,海宁市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共督促追回国有资产4647万元,收回国有出让土地面积216亩,督促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94万余元。1件案件被评为全省公益诉讼精品案件。

  公益保护任重道远。“举报中心工作是深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支点。”沈其宏说,在今后的工作中,海宁市检察院将确保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也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环保、食药监、国资、国土等单位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外部协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探索实践符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权运行规律的配套机制,推动形成检察机关内部维护公益、强化诉讼违法监督的合力。

  【浙江新闻+】

  检察院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控告事项主要有七大类:

  (一)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有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二)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中,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或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或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六)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在收押、监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情形的; 

  (七)其他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损害及诉讼违法的举报、控告。

  群众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进行举报?

  为方便群众举报,我省检察机关开通了12309举报受理热线电话,并设立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受理大厅。除现场来访举报外,群众还可通过来信、12309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举报线索。

编辑: 郁馨怡
友情链接
中国嘉兴 南湖新闻网 秀洲新闻网 平湖网 桐乡新闻网 嘉善新闻网 海盐新闻网 爱海宁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7号

网站简介 | 版权声明 | 广告刊登 | 联系我们